○買良爲娼
凡娼優樂人, 買良人子女爲娼優及娶爲妻妾或乞養爲子女者, 杖一百, 知情嫁賣者, 同罪, 媒合人, 減一等, 財禮入官, 子女歸宗。
嫁賣者及媒合人不知情不坐止坐娼優
議 甲合依樂人買良人女爲娼律乙依知情賣者與同罪律各杖一有丙依媒合人減甲一等律杖九十
條例
一, 凡買良家子弟作妾, 幷義女等項名目, 縱容依本律抑勒依本律, 與人通姦者, 本夫義父問罪, 於本家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爲娼者, 不分買賣媒合人等, 亦問罪, 俱於院門首枷號一箇月。婦女竝通承上二節發歸宗。
首節爲良人買良家女假以作妾幷爲義女名而却縱容及抑勒與人通姦言○次節指樂工 字通上二節俱斷歸宗
大明律附例卷之二十五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