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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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枉法·不枉法。者, 計贓科斷, 無祿人枉·不枉,, 各減有祿人一等, 官追奪誥劫除名官藉。, 吏罷役, 俱不敍。○說事過錢枉法。者, 有祿人, 減減杖, 不減徒。受錢人一等, 無祿人, 減減杖, 不減徒。二等, 罪止有·無祿, 竝杖一百, 各遷徙, 有贓說枉法說。者, 計贓從重論。
官吏受財不論枉不枉人計其入己贓數分有若祿不倂贓不分首從○擧監生員印承祇候門庫弓禁里老總甲一應在官員役但有該管該擧事 在手嚇詐犯法有事人財者俱依此條引擬無祿役人須◆官吏字樣或依詐欺○若監臨官吏嚇索人財或跟官人挾取打發常例之類則依求索强須體認端的○枉法是受人財爲之逆理曲枉法度處斷事情阿隱罪過者○枉法贓係文職官吏監生印承下分有祿無祿但至滿貫引附軍例武職引立功差操例其不滿貫者有力納未贖罪無力照徒二年限軍哨瞭民人在京做工在外擺站○不枉法贓照常發落○說事過錢杖百遷徒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誥下減杖不減徒此下未得贓而言若先受財而後引送者則依下句計下從重論贓重依枉法○有祿人過枉贓一十五貫與有祿受者杖百過者減一等杖九十遷徙無祿人過枉贓受者杖八十過者減二等杖六十遷徙過者之罪反重惡其引送爲奸也○過枉法錢不論受者事前事後竝依枉法○二人過錢爲首杖百爲從減等杖九十而遷徙則不減也○過不枉法贓連出錢人止問不應杖不必◆入此內○先過不枉贓與人又自史人不枉錢入已則除不息依受財不枉法若一述者不折半○過赤索等贓及見人分受枉不枉贓而搶奪者竝依不 ○過而不受之人依違制○替人說事過錢尅落入己依詐欺官私○有職役及同事應捕人挨分枉法贓者除恐嚇依枉法○本里里長本鋪總甲與別里別鋪里總同捉賊盜賊將原贓買免則本里本鋪者除恐嚇及盜後分贓依枉法別里別鋪者役依盜後分贓若非原贓仍依恐嚇本里本鋪者仍依枉法○非直日門軍受財不盤詰同別鋪人科○受財人問枉法出錢人方依行求過錢人問說事非枉法則否○受人子女田宅馬牛皆作減科  受人財然後與之過錢得者枉過者亦枉得者不枉過者亦不枉○有祿人二次受枉贓四十貫先發三十貫已經論決後發十貫仍須倂作四十貫通計科坐不可作其輕勿論蓋枉贓例得通算全科也
議 甲乙俱合依官吏受財枉法各主者通算全科甲有祿人八十貫律乙無祿人一百二十貫律各絞俱雜犯准徒○丙丁俱依受財枉法各主者通算全科八十貫丙有祿人律絞丁無祿人減丙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說事戊說事過錢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四十貫無祿人減一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受枉法贓悔過還上已所犯除受人枉法贓悔過還主與自首同依律免罪外仍依不應云云八十誥減唆照例運炭完日係行止有虧人數爲民
有祿人
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 如受十人財, 一時事發, 通算作一處, 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 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 杖八十。
一十貫, 杖九十。  一十五貫, 杖一百。
二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 絞。雜。
有祿人 但有職在立下至倉逃門◆庫務各官皆是虛事進士 皇城四門門吏 五府提控椽吏典吏 六部都察院都吏令史典吏十二道書吏 通政司令吏典吏 大理時書吏典吏 太常寺令史典吏 詞察署司吏 光祿寺令史典吏光祿令署司吏令史 太僕寺令史典吏各群牧所司吏 國子監司吏典吏 順應二京府令吏典吏 鴻臚寺 太醫院 欽天監各司吏 布政司通吏令史典吏 理問所司吏按察司 鹽運司各書吏典吏 都司令史員吏 斷事司司吏 鹽課提擧司司吏 令史典吏 鎭撫司  千 所  府州縣 長史司各司吏 各衛門知印
不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謂雖受有事人財, 判斷不爲曲法者, 如受十人財, 一時事發, 通算作一處, 折半科罪, 一半不折半。
一貫以下, 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 杖七十。
二十貫, 杖八十。 三十貫, 杖九十。
四十貫, 杖一百, 五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枉法是受有事人財不曾違法枉斷如受許其歇案仍又行提或把守關隘之巡卒 兵或總中捉得犯法之人法其財仍行送官也公役人受非所主掌之事財物或受人財代其寫狀得實之類但是不枉法○公差人員於所差去處受常例過山夫價旣爲公差不可作非因事受財係人餽送又不可作求索當作不枉法○枉法不枉法不論以准俱要分有無祿如十人得一人之財各計入己贓數論不可分首從也若未分受則倂依之○一人得十人財各主者通算折半如一主則不折○受財者不枉法出錢過錢人止問不應○隱情求官告給扏照若有贓依不枉法引行止例○受財藏匿罪人止首贓匿不首贓及凡首情不首受財者皆依不枉法○三人同受不枉贓三兩每人止科一兩不可倂論也○代人許送財物幷指引爲事人送財竝依不應
議 甲乙俱合依官吏受財不枉法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甲有祿人乙無祿人俱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律各杖百流三千里丙丁俱依官吏受財不枉法各云云罪丙有祿人一百貫律杖百流二千里丁無祿人減丙人等律杖百徒三年
○無祿人
枉法一百二十貫, 絞。雜。
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之上,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養病侍親 致仕 丁憂 閑住  辦車立功 省察 摠選等官內臣僧道官 義民官 陰陽官 醫官擧人 先生生員 冠帶 小   十三道免 祿寺所屬各典吏 國子監 布 按 都 監運各司首領衙門各典吏運司所屬 監課提擧各典吏攢典 府六房 府首領 州 縣各典吏 京府首領幷司獄司各典吏 各庫攢典 各儒學徒驗司以下各稚流衙門典吏攢典
條例
一,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 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 發附近衛所充軍。
見任官見役吏 引此例俱除違制依本律分有祿無祿○姦人監生在各衙門歷事犯受財法以滿貫亦引此例若非歷事之所受贓或致士丁連養親侍親去任關住聽選省察等官囑 犯官 受財枉法雜滿貫止引行止例不引此
一, 凡在官人役, 取受有事人財, 律無正條者, 果於法有枉縱, 俱以枉法, 計贓科罪。若屍親隣證等項, 不係在官人役, 取受有事人財, 各依本等惑恐嚇或誣騙律條科斷, 不在枉法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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