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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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附例卷之二十三 刑律
受贓
令應受誥勅官員木受之先曾犯贓罪已經赦宥者悉免進奪若受誥勅之後犯贓罪雖經赦下追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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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枉法·不枉法。者, 計贓科斷, 無祿人枉·不枉,, 各減有祿人一等, 官追奪誥劫除名官藉。, 吏罷役, 俱不敍。○說事過錢枉法。者, 有祿人, 減減杖, 不減徒。受錢人一等, 無祿人, 減減杖, 不減徒。二等, 罪止有·無祿, 竝杖一百, 各遷徙, 有贓說枉法說。者, 計贓從重論。
官吏受財不論枉不枉人計其入己贓數分有若祿不倂贓不分首從○擧監生員印承祇候門庫弓禁里老總甲一應在官員役但有該管該擧事 在手嚇詐犯法有事人財者俱依此條引擬無祿役人須◆官吏字樣或依詐欺○若監臨官吏嚇索人財或跟官人挾取打發常例之類則依求索强須體認端的○枉法是受人財爲之逆理曲枉法度處斷事情阿隱罪過者○枉法贓係文職官吏監生印承下分有祿無祿但至滿貫引附軍例武職引立功差操例其不滿貫者有力納未贖罪無力照徒二年限軍哨瞭民人在京做工在外擺站○不枉法贓照常發落○說事過錢杖百遷徒比流減半准徒二年誥下減杖不減徒此下未得贓而言若先受財而後引送者則依下句計下從重論贓重依枉法○有祿人過枉贓一十五貫與有祿受者杖百過者減一等杖九十遷徙無祿人過枉贓受者杖八十過者減二等杖六十遷徙過者之罪反重惡其引送爲奸也○過枉法錢不論受者事前事後竝依枉法○二人過錢爲首杖百爲從減等杖九十而遷徙則不減也○過不枉法贓連出錢人止問不應杖不必◆入此內○先過不枉贓與人又自史人不枉錢入已則除不息依受財不枉法若一述者不折半○過赤索等贓及見人分受枉不枉贓而搶奪者竝依不 ○過而不受之人依違制○替人說事過錢尅落入己依詐欺官私○有職役及同事應捕人挨分枉法贓者除恐嚇依枉法○本里里長本鋪總甲與別里別鋪里總同捉賊盜賊將原贓買免則本里本鋪者除恐嚇及盜後分贓依枉法別里別鋪者役依盜後分贓若非原贓仍依恐嚇本里本鋪者仍依枉法○非直日門軍受財不盤詰同別鋪人科○受財人問枉法出錢人方依行求過錢人問說事非枉法則否○受人子女田宅馬牛皆作減科  受人財然後與之過錢得者枉過者亦枉得者不枉過者亦不枉○有祿人二次受枉贓四十貫先發三十貫已經論決後發十貫仍須倂作四十貫通計科坐不可作其輕勿論蓋枉贓例得通算全科也
議 甲乙俱合依官吏受財枉法各主者通算全科甲有祿人八十貫律乙無祿人一百二十貫律各絞俱雜犯准徒○丙丁俱依受財枉法各主者通算全科八十貫丙有祿人律絞丁無祿人減丙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說事戊說事過錢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四十貫無祿人減一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受枉法贓悔過還上已所犯除受人枉法贓悔過還主與自首同依律免罪外仍依不應云云八十誥減唆照例運炭完日係行止有虧人數爲民
有祿人
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全科。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 如受十人財, 一時事發, 通算作一處, 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 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 杖八十。
一十貫, 杖九十。  一十五貫, 杖一百。
二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 絞。雜。
有祿人 但有職在立下至倉逃門◆庫務各官皆是虛事進士 皇城四門門吏 五府提控椽吏典吏 六部都察院都吏令史典吏十二道書吏 通政司令吏典吏 大理時書吏典吏 太常寺令史典吏 詞察署司吏 光祿寺令史典吏光祿令署司吏令史 太僕寺令史典吏各群牧所司吏 國子監司吏典吏 順應二京府令吏典吏 鴻臚寺 太醫院 欽天監各司吏 布政司通吏令史典吏 理問所司吏按察司 鹽運司各書吏典吏 都司令史員吏 斷事司司吏 鹽課提擧司司吏 令史典吏 鎭撫司  千 所  府州縣 長史司各司吏 各衛門知印
不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謂雖受有事人財, 判斷不爲曲法者, 如受十人財, 一時事發, 通算作一處, 折半科罪, 一半不折半。
一貫以下, 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 杖七十。
二十貫, 杖八十。 三十貫, 杖九十。
四十貫, 杖一百, 五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枉法是受有事人財不曾違法枉斷如受許其歇案仍又行提或把守關隘之巡卒 兵或總中捉得犯法之人法其財仍行送官也公役人受非所主掌之事財物或受人財代其寫狀得實之類但是不枉法○公差人員於所差去處受常例過山夫價旣爲公差不可作非因事受財係人餽送又不可作求索當作不枉法○枉法不枉法不論以准俱要分有無祿如十人得一人之財各計入己贓數論不可分首從也若未分受則倂依之○一人得十人財各主者通算折半如一主則不折○受財者不枉法出錢過錢人止問不應○隱情求官告給扏照若有贓依不枉法引行止例○受財藏匿罪人止首贓匿不首贓及凡首情不首受財者皆依不枉法○三人同受不枉贓三兩每人止科一兩不可倂論也○代人許送財物幷指引爲事人送財竝依不應
議 甲乙俱合依官吏受財不枉法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甲有祿人乙無祿人俱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律各杖百流三千里丙丁俱依官吏受財不枉法各云云罪丙有祿人一百貫律杖百流二千里丁無祿人減丙人等律杖百徒三年
○無祿人
枉法一百二十貫, 絞。雜。
不枉法一百二十貫之上,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養病侍親 致仕 丁憂 閑住  辦車立功 省察 摠選等官內臣僧道官 義民官 陰陽官 醫官擧人 先生生員 冠帶 小   十三道免 祿寺所屬各典吏 國子監 布 按 都 監運各司首領衙門各典吏運司所屬 監課提擧各典吏攢典 府六房 府首領 州 縣各典吏 京府首領幷司獄司各典吏 各庫攢典 各儒學徒驗司以下各稚流衙門典吏攢典
條例
一,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 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 發附近衛所充軍。
見任官見役吏 引此例俱除違制依本律分有祿無祿○姦人監生在各衙門歷事犯受財法以滿貫亦引此例若非歷事之所受贓或致士丁連養親侍親去任關住聽選省察等官囑 犯官 受財枉法雜滿貫止引行止例不引此
一, 凡在官人役, 取受有事人財, 律無正條者, 果於法有枉縱, 俱以枉法, 計贓科罪。若屍親隣證等項, 不係在官人役, 取受有事人財, 各依本等惑恐嚇或誣騙律條科斷, 不在枉法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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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 非因事受財, 坐贓致罪, 各主者, 通算折半科罪, 與者, 減五等。謂如被人盜財或歐傷, 若陪償及醫藥之外, 因而受財之類, 各主者, 竝通算折半科罪, 爲兩相和同取與, 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 又如擅科斂財物, 或多收少徵錢糧, 雖不入己, 或造作虛費人工物科之類, 凡罪由此贓者, 皆名爲坐贓致罪。
一貫以下, 笞二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 笞三十。
二十貫, 笞四十。  三十貫, 笞五十。
四十貫, 杖六十。 五十貫, 杖七十。
六十貫, 杖八十。 七十貫, 杖九十。
八十貫, 杖一百。 一百貫, 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貫, 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貫之上,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坐贓如律跧所云外有如新官到任新吏官平接受所部內拜光銀物及諸色人員無故受人  與公差人勿攝無罪之人抗拒打傷差人與之銀兩仍拘送官俱依非因事受財○新官到任受人節傷人情禮物竝監臨官接受餽送若取受騙帛土産等類竝依求索勿作坐贓○出錢人避事重者從重論○此條不倂贓不分首從不有祿無祿俱引行止例○此贓若係 主及各條內稱損失官物之類坐贓倍償者竝不折半
議 甲乙俱合依官吏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五百貫罪止律各杖百徒三年丙依與者減受財人甲等罪五等律杖一百減 被此俱罪止追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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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 事過之後而受財, 事若枉斷者, 准枉法論, 事不枉斷者, 准不枉法論。罪止滿流。
當有事時不曾與財事後而受其謝謂之事後受財代人和事過後受財亦是各隨所斷之事或曲或直准枉法不枉法論分有祿無祿 風憲官更加二等 各罪止流三千里須依名例但准其罪不在除名追奪之限令照行止例爲民 此贓係彼此俱罪合追人官 過錢出錢人俱問不應
議 甲乙俱合依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甲爭枉者准枉法論有祿人八十貫乙事不枉者准不法論無祿人一百二十貫竝罪止律各杖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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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 得枉法者, 計所與財坐贓論。罪止徒三年。 若有避難就易, 所枉重重於徒三年。者, 從重論。其官吏刁依求索强准枉法。蹬, 用强生事, 逼抑取受者, 出錢人不坐。
事必曲斷則受財者方依枉法出錢方依行求事不曲折 者依不枉法與者事重依本罪事輕依不應杖 若恐嚇求索等贓出錢人竝不可科行求 甲乙同被告發甲出錢買乙獨認又買元告丙招回甲坐行求若本罪重則除行求依本罪乙丙俱除詐欺官依受財枉法 所枉重者從重論如原犯流三千里今明錢二百貫罪求止坐杖六十徒一年是本流之難流徒之易計所與財坐贓論二百貫於杖七十徒一年半比原犯杖百流三千里所在之罪重於贓當從原犯流罪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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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 求索引例借貸所部內財物者, 竝計贓准不枉法論, 强者, 准枉法論, 財物給主。○若將自己物貨, 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 竝計餘利准不枉法論, 强者, 准枉法論, 物貨賈錢, 竝入官給主。○若於所部監臨官吏。內, 買物不卽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 各經一月不還者, 竝坐贓論。○若私借監臨官吏。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 各驗日計雇賃錢, 亦坐贓論, 追錢給主。○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 受者, 笞四十, 與者, 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 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 供饋飮食及親故饋送者, 不在此限。○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 求索借貸賣買, 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 竝與監臨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 各減在官時三等。
豪强人如里老應捕總甲但在官人役皆是若官吏則貼監臨勢要字面 稱求索者不必盡是官吏又豪强人但非所原送有取而得如把門辦事人役索投文札總甲挾取火夫衙門人役取受 役里老門禁庫斗等項幷見當例吏書取受有辛人紙筆錢句捕人取受打發錢獄卒取犯人油錢又如收官銀取加分頭收米夌加耗入己之類皆是求索贓多則依因公科斂 抽斗錢丙渠人謝化亦依求索 詐作里長名色索欽一二錢者依妾稱里長生事擾民引 索也 准不枉法准枉法者竝分有無祿枉者各主通算全科不枉者各主通算折半科罪至滿貫者無祿人減有祿人一等 准不枉法枉各至滿貫竝罪止滿流官吏 分監臨去任俱爲民其坐贓餽送非因事受者俱還職從 十人索一人各計入己贓論罪雖未分首亦擬之一人索十人是各主者通算折半一主不折 官舍押解軍犯將犯歐打搜出銀兩依求索强官引立功例舍人充軍 已物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幷計除利爲贓其散賣之貨物與低買之價錢竝入官低買之物散賣之價竝給主 監臨官低價買物多取價利竝有司和買給價不實二事計餘價論贓不同者以有公私之別公依 律私依此條○監臨官吏受部內禮物依餽送律如受銀兩財帛酒席之金銀鍾盞則依依因事受財若因有事而受之者則計贓以不枉法論○私借部內驢一頭値銀一兩每月該雇認錢銀一錢用過一年計銀一兩二錢須依雇錢雖多不得過本價止作一兩坐罪○風憲官吏求索亦加二等罪止滿流
議 甲合依監臨官將自己貨物散與部民多取價利者計除則准不枉法有祿人一百二十貫○依低價貨買物多取價利計餘利 日准枉法有祿人八十貫各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丙依監臨官私借所部內馬驗日計工錢坐贓論一百貫律杖六十徒一年○丁依監臨官因事而受所部內餽送禮物計贓以不枉法有祿人八十貫律杖九十徒二年半○戊依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取受餽送財者罪同監臨官挾勢求索接受所部內財物計贓准以不枉法無有祿人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已役去官而於舊部內求索財減監臨在官時求索部內計訃贓准不枉法無祿人八十貫罪三等律杖八十徒二年
條例
一, 文武職官索取依監臨求索土官民人猺獞財物, 犯該徒三年以上者, 俱發邊衛充軍。
一, 凡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甘肅·固原, 竝偏頭等關, 直隷·薊州·密雲等處各沿邊地方, 各該鎭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 但有科斂軍人財物, 及扣減月糧, 計入己贓, 至三十兩以上, 降一級, 帶俸差操。百兩以上, 降一級, 改調煙瘴地面, 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 照前調發充軍, 三百兩以上, 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 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 俱發邊遠衛分。
不滿三十兩皆如是科斂贓依本律引名例問該犯罪減至杖百徒三年者納未還職帶俸差操例是加減贓依戶律○物當應給付與人侵欺者計贓以監守盜論引監守盜滿貫立功例
一, 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 擅指入己言自科斂決非奉明文非因公土官財物, 僉取兵夫依欺詐, 徵價入己, 强將貨物依監臨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多取價利發賣, 多取價利, 各贓至滿貫, 犯該徒三年以上者, 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强, 及科斂徵價多取贓數未滿者, 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 明白公用, 僉取兵夫, 不曾徵價者, 照常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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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 於所部內, 取受因事。求索無故。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 各減枉不枉贓數。本官罪二等。若本官兼吏言。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
家人與兄弟子姪伯叔奴僕義男皆是各就本官有祿無祿減科若係無祿官家人則本官旣減有祿人一等家人亦減本官二等如本官准不枉法有祿一貫以下杖六十家人減二等笞四十本官强者准枉法無祿一貫以上至五貫減一等杖七十家人强者減二等笞五十本官役使部民不分有祿無祿竝罪止杖八十家人減二等罪止杖六十○言各減本官則監臨吏包在其中矣○家人別有役職自依官吏受財本律
議 甲合依監臨官家人於所部內求索財減本官求索强者准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罪止二等律丙依本官如情如同罪律各杖九十徒二年半○乙依監臨吏家人於所部內求索財減本官求索不枉法無祿人八十貫罪止二等律丁依本吏知情與同罪律各杖六十徒一年誥減云云丙丁官吏甲乙俱家人審俱有力云云完日有贓官吏革職役家人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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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不問枉法·不枉法。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 各照枉不枉與各項成數。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振揚風紀執持憲綱曰風憲在內都察院在外按察司大小官吏皆是亦分有無祿枉法有祿至滿貫不用加二等甲樣至雜犯絞罪照例充軍不滿貫及不枉法罪止流三革職役○風憲吏無祿者亦就其餘無祿吏枉法下枉法上加二等若家人求索取受亦減本官吏二等○受餽送亦還職役因事受餽送以不枉法論革職役○若係辨事官吏監主受財不問風憲加二等
議 甲合依風憲官受財加其餘官受財枉法有祿人四十貫二等律杖百流二千五百里○乙依監臨官家人所部內索財於風憲官加其餘官索財計贓准不枉法有祿人八十貫二等止減二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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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擅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 非奉上司明文, 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 杖六十。贓重重於杖六十, 五百貫, 罪止徒三。者, 坐贓論。入己者, 竝計贓以枉法論。○其非因公務, 科斂人財物入己者, 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 雖不入己, 罪亦如之。上句有無祿, 竝罪止滿流。
因公科斂罪反重於非因公者蓋非公則無所倚恃必略其揷挾之威公明藉法爲奸未免肆凌逼之惡罪故不同○坐贓論者還職役以枉法不枉法論者俱革職役○軍官不分枉不枉俱納米還職無力守哨○總小旗有力亦納米無力守哨○官吏朝覲攢造黃冊起解軍需錢狓或修橋路備御等器具價官皆是因公○群長斬馬每人斂布一疋備賠倒損逐侵入己與解軍長解斂來戶律貼盤費銀兩竝依因公科斂入己○有司官罰取死人錢穀修理公廨依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贓重者坐贓論○科斂人財送官吏勢要雖似因公還當依非因公科斂饋送人若不收不又入己依不應杖○應給月糧俸錢賞賜已散復收依非因公未散而擅鈔自依當應給散守掌侵欺以監守盜論○接受科斂銀兩准爲夫賈禮義或里長假以見官爲由斂錢五百貫止送四百貫收訖○冠百貫竝依非因公科斂饋送人以不枉法論縣官收者依非因事受財 贓論○府官淸軍縣官斂銀十兩令該吏進送吏尅五兩止送五兩淸軍官接受依不枉法縣官依非因公科斂饋送更依入己此罷職役○科斂入己雖稱以枉法論終與 受之贓不同至滿貫止引行止例不引 畢立功也○衙門官吏人等因上司若役催辨八事科斂人財入己者依詐欺官○斂錢做會放燈剗龍舟之類贓無入己竝依不應杖
條例
一, 在京在外衙門, 不許分外罰取紙箚·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坐五百貫從三論罪。若有指稱修理, 不分有無罪犯, 用强科罰, 米穀至五十石, 銀至二十兩以上, 絹帛貴細之物, 直銀二十兩以上者, 事發問罪, 起送吏部, 降一級用。
摠 甲收地方人戶米須分因公不因公
一, 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科罰修理, 果曾經手的, 不准花銷, 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 支銷明白的, 只依科斂律發落。欽此。
議 甲合依有司官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入己者計贓以枉法有祿人八十貫律絞雜犯准徒○乙依非因公務科斂人財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如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無祿人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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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鎭撫, 竝總旗·小旗等, 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段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 軍官, 杖一百罷職, 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 再犯處死。秋。 公侯與者, 初犯·再犯, 免罪附過, 三犯, 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 與者·受者, 不在此限。
不言伯者與公侯同都指揮同指揮軍人同小族若與公侯有親故則勿論矣○代受財者依不應杖
議 甲乙俱合依私下接受公侯所與金銀小總旗罪同軍官甲總旗再犯處死律絞秋乙小旗初犯律杖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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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留盜贓
凡巡捕官, 已獲盜賊, 尅留贓物, 不解官者, 笞四十。入己者, 計贓以不枉法分有祿·無祿。論, 仍將其贓所尅倂論已解官職。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 計贓雖多, 罪止杖八十。雖不以枉法論, 仍准將贓倂論盜罪。
尅留不解官笞罪擬不職役○人有犯摘去官字樣須分有無祿引行止例○倂論盜罪者如原獲竊贓一百貫該杖百流二千里却尅一半止以五十貫問杖六十徒一年雖已斷訖合將五十貫倂八仍杖四十流二十里○尅留應給主未到官之贓在原獲人員依尅留在凡人依竊盜如解 到官是應入官者而官吏人役侵匿之依私物常供官用已云云以監守盜論在凡人依常人盜是給主贓依欺詐○賊逃棄贓應捕人得而尅已係有主者或未贓本賊而隱留其贓及搜獲行李之類竝依欺詐○巡獲强賊得象牙胡椒蘇木及應禁器物或應入官及無主之贓而隱匿入己竝依應入官而隱匿○尅留贓物又將賊縱放除尅留依枉法及受財故 或故出入罪從重○軍兵尅贓雖十兩亦至杖八十罪雖止杖仍將其贓倂論盜罪
議 甲合依巡捕官已獲强賊尅留贓物人已不解官者計贓以不枉法有祿人九十貫律杖一百徒三年○乙依尅留贓物入己軍人弓兵犯者贓雖多罪止律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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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 雖未接受, 事若枉者准枉法論, 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 各減一等, 所枉重者, 各從重論。聽許贓重從聽許所在罪重從所枉
成化十九年行官吏聽許財物止照大明律 罪不問爲民
聽許財物已曾行事及有數目方坐若無行事及無數目者止問不應杖○別項人役依此擴去官吏一○各加一等者合於一等上又減一等不枉者於准不狂罪止流罪上減一等至滿貫不問有無祿各於滿流上減作杖百徒三年等是通減二等○許送之人依不應杖○准者但准其罪不在追奪
議 甲乙俱合依官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杖者准枉法論甲有祿人八十貫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
大明律附例卷之二十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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