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 被賊攻圍城寨, 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爲賊所掩襲, 因而失陷城寨者, 斬。秋。 若與賊臨境, 其望高巡哨之人, 失於飛報, 以致陷城損軍者, 亦斬。秋。 若被不設飛報。賊侵入境內不曾陷軍損軍, 擄掠殺擄百人以上, 不必陷城, 卽坐損軍斬。人民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雖無失誤軍機, 亦坐。而逃者, 斬。
不固守輒棄去不分陷與不陷○巡哨失報但損一軍卽坐斬○失於飛報罪坐望高巡哨之人入京虜掠二事總承上文三者○圍困敵城是我困彼也○此條係軍官犯者引失機典刑例司府州縣官犯者引沿邊沿海掌印捕盜官例○軍民官被賊失陷城池雖有例不如徑擬守備不設云云寨律爲尤通也
議 甲合依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乙依守備不設爲賊所掩襲俱因而失陷城寨律丙依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損軍律丁戊俱依官軍臨陣丁先退律戊圍困敵城而逃律與甲等各斬秋己依守備不設庚依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俱被賊侵入境內擄云云邊遠充軍
條例
一, 失誤軍機, 除律有正條者, 議擬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衆入寇, 官軍卒遇交鋒, 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 不曾虧損大衆, 或被賊衆入境, 擄殺軍民數十人之上, 不曾虧損大衆, 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 搶掠頭畜衣糧數多, 不曾殺虜軍民者, 俱問守備不設, 被賊侵入境內, 虜掠人民本律杖百, 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 損傷虜殺四五人, 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 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內, 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 仍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人境, 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 一時殺傷捉去, 事出不測者, 俱問不應, 杖罪還職。如或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收, 非智力所能防範者, 免其問罪。
此例須分截體認○交鋒損傷不至百人依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引此例充軍若損傷或擄掠至百人以上依守備不設爲賊掩襲以至損軍斬不引此例○文官有犯亦引此例比律○百戶領兵與賊交鋒損傷被虜十餘人百戶奮勇殺獲賊級招未須云査得失誤軍機例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奏請處置今某所犯與律相合云云○夜不收以下止於審語處引用
一, 凡各邊及腹裏地方, 遇賊入境, 若是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 牲畜三十頭隻以上, 不行開報者, 軍民職官問罪, 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 降二級, 加二倍者, 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 知情扶同, 事發, 參究治罪。
甚者是人至五十名口畜至百頭隻甚於二倍之數者除事應奏不奏應申不申依違制罷職
一, 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 及衛所自住一城者, 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 不行固守, 而輒棄去, 及守備不設, 被賊攻陷城池, 劫殺焚燒者, 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 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 斬。府州縣掌印幷捕盜官, 與衛所同住一城, 及設有守備官駐箚本城者, 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箚本城者, 罷職爲民。若非駐箚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官, 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 但有專城之責者, 不分邊腹, 遇前項失事, 掌印·捕盜官, 照前比律處斬, 兵備·守巡官, 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縣同住一城, 及府州縣通承上二節言佐貳首領, 但分有守城信地, 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 與雖有城池, 被賊潛蹤隱跡, 設計越城進入劫盜, 隨卽逃散, 不係失陷者, 止以失盜論, 俱不得引用此例。
此例分節須要看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