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附例卷之十四 兵律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 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鎭, 若所管地方, 遇有報到草賊生發, 卽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 須先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奏聞, 急降御寶聖旨, 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 不先申上司, 雖已申上司, 不待回報, 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知無御寶聖旨。者, 各各字, 自守御屯駐承起至所屬。杖一百, 罷職, 發邊遠充軍。○其暴兵卒至, 欲來攻襲, 及城鎖屯聚軍馬之處, 或有反叛, 或賊有內應, 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者, 竝聽從便, 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剿捕。若賊寇滋蔓, 應合會捕者, 隣近衛所, 雖非所屬, 亦得調發策應, 竝卽申報本管上司, 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卽調遣會合, 或不卽申報上司及隣近衛所已行文調遣。, 不卽發兵策應者, 竝與擅調發罪同。杖罷邊軍 ○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 調兵已有定制得御寶與親王令旨, 比對相合。, 其餘上司無親王地面。及大臣, 將文書調遣將士, 提撥軍馬者, 非奉御寶聖旨, 不得擅離自軍馬言。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 或犯罪取發, 如無奏奉聖旨原行文書。, 亦不許擅動自職事言。, 違者, 罪亦如之。杖百充軍。
首節自聲息之緩者言之所以重事權也二節自聲息之急者言之所以決事機也三節親王所封地面有警總兵官須奉御寶聖旨與親王令旨比對相合方得調兵若無親王地面本管上司典兵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亦須有御寶聖旨方許調發無則不許擅離信地此皆自軍馬言之改除等項文書內無奉聖旨不許擅動自職事言之曰御寶聖旨曰奏奉聖旨輕重判然矣其曰奉旨者是不必御寶也
議 甲合依將帥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律乙作所屬擅發與者律丙依賊冠滋蔓鄰近衛所不卽發兵策應者與擅調軍馬罪同律丁依軍官改除別職戊依軍官犯罪取發不許擅動違者罪亦如擅調軍馬律與甲等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