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英祖 39年(1763): 검률은 왕에게 보고하여 파직
◉ 醫律等官狀罷 不得汰去
英宗三十九年癸未, 備局堂上入侍時, 行吏曹判書洪所啓, “審藥之任雖至微, 而旣啓下官員, 又必下直而去, 與吏胥有異. 若有過則狀罷可也, 直爲棍汰則非矣. 聞刑判之言, 則檢律亦有棍汰云. 此後則幷嚴飭外方, 俾不得棍汰, 何如?”
行刑曹判書金陽澤曰, “吏判審藥事有所陳, 而檢律者雖卑微, 亦一考績之官, 如其不似則亦爲狀論. 至於自監營任自取舍之弊, 各別嚴禁, 如是申飭之後, 違越之道臣, 不爲爭執之京司堂上, 隨現論責事, 一體定式, 斷不可已矣.”
上曰, “嚴禁使不得汰去, 如有犯者, 嚴處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