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七條 司法官이나 警察官吏가 無罪 人을 故禁거나 故勘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私讎 懷挾야 平人을 囚 者 笞 一百
二 犯人의 在逃을 因야 犯人의 親屬이나 知舊 代囚 者 笞 七十
三 公事에 干連되야 應히 推問 人을 迅辦치 아니고 淹禁야 死에 致 者 笞 一百
四 挾私야 平人을 拷訊 者 禁獄 二個月이며, 折傷 已上은 第五百十一條 鬪毆傷人律에 依이라.
五 一項·二項·四項의 所爲로 因야 人을 死에 致케 者 幷히 絞
六 本條 諸項의 所爲 同僚나 吏典이나 使役이 知情共犯 者 同論호 懲役 終身에 止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