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四條 監守 者가 係官 物品 或 畜産을 借用거나 轉借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一應 物品을 將야 私自借用거나 或 轉借與人 者와 借用 者 各히 笞 五十에 處고, 十日을 過도록 收完치 아니 者 各히 第六百三十一條 坐贓律에 依야 二等을 減고, 損失이 有 者 二等을 加이라.
但 十日이 過야도 計贓야 一百五十兩에 未滿 者 笞 五十
二 馬·牛·驢·騾 私自借用거나 轉借與人 者와 借用 者 一匹에 笞 三十호, 每三匹에 一等을 加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