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九條 親屬卑幼 殺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本章 第一節의 所爲로 子孫을 殺 者 懲役 終身이며 妻妾이나 其餘 卑幼에 絞
二 本章 第二節의 所爲로 子孫을 殺 者 懲役 一年半이며, 弟妹나 侄 或 從孫이나 外孫 或 子孫의 婦나 乞養異姓子孫에 懲役 終身이며, 妻妾이나 妻가 夫의 弟妹나 姪 或 從孫이나 其餘 卑幼에 絞
三 本章 第三節의 所爲로 子孫을 殺 者 懲役 一年이며, 妾이나 弟妹나 姪 或 從孫이나 外孫 或 子孫의 婦나 乞養異姓子孫에 懲役 五年이며, 大功에 懲役 十年이며, 妻나 其餘 卑幼에 絞
四 後妻가 前妻의 子孫을 本章 第一節의 所爲로 殺 者 絞며, 第二節의 所爲로 殺 者 懲役 終身이며, 第三節의 所爲로 殺 者 懲役 五年호, 絶嗣에 致 者 幷히 絞
五 人을 殺랴다가 妻妾 或 子孫을 誤殺 者 故殺로 論고, 鬪毆로 因야 妻妾 或 子孫을 誤殺 者 過失殺에 依호, 其餘 卑幼에 竝히 凡人과 同論이라.
六 本章 第五節·第八節의 所爲로 妻妾 或 子孫이나 大功 以上 卑幼나 乞養異姓子孫을 殺 者 竝히 勿論고, 小功 以下에 凡人의 律로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에 依야 遞減이라.
七 卑幼男女가 相姦을 見고 登時殺死 者 子孫이나 子孫婦에 勿論고, 朞親 以下 各히 本章 第十一節 諸條의 律로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에 依야 遞減이라.
八 妻妾 或 子孫의 婦나 小功 以上 卑幼나 大功 以上 卑幼의 妻妾이 他人과 通姦을 見고 登時殺死 者 勿論고, 緦麻 以下 卑幼女나 小功 以下 卑幼의 妻妾에 各히 本章 第十一節 諸條의 律로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에 依야 遞減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