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節 鬪毆傷人律
第五百十一條 鬪閧야 人을 毆打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고 第百七十三條 三項에 依야 治療費 追徵야 病者에게 給付이라.
一 手足으로 毆人야 不成傷 者 笞 三十이며, 成傷 者 笞 五十
二 鐵石 或 桿棒 等物로 毆人야 不成傷 者 笞 五十이며, 成傷 者 笞 六十
三 穢物로 人의 頭面을 汚 者 笞 一百이며, 口鼻 內에 灌入 者 禁獄 一個月
四 湯火나 銅鐵汁으로 人을 傷 者 禁獄 一個月
五 金刃이나 砲丸으로 人을 傷 者 懲役 二年
六 鬚髮 方寸 以上을 拔 者 笞 七十이며, 血이 耳目 中으로 出거나 內損야 吐血에 至 者 禁獄 二個月
七 一齒 或 手足의 一指 折거나 耳鼻 抉거나 骨을 破 者 禁獄 五個月
八 一目을 眇거나 二齒 或 二指 以上을 折거나 髮을 髡 者 懲役 一年
九 肋을 折거나 兩目을 盲케 거나 耳鼻 割 者 懲役 七年
十 肢體을 折跌거나 一目을 瞎 者 懲役 十年
十一 兩肢 折거나 兩目을 瞎거나 身體의 二事 以上을 損거나 舌을 斷거나 男子의 陽物이나 婦女의 陰戶 毁敗거나 因야 難治疾病에 致케 者 懲役 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