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九條 親屬을 誘賣야 人의 妻妾 或 子孫을 作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호, 雇工을 作 者 各히 一等을 加고, 和誘야 肯諾을 得 者 各히 一等을 減고, 被誘 者 不坐이라.
一 子孫에 禁獄 八個月
二 弟妹나 姪 或 姪女나 從孫 或 從孫女나 外孫 或 外孫女나 妾이나 子孫婦에 懲役 二年
三 子孫의 妾에 懲役 一年
四 從弟妹나 從姪 或 從姪女나 再從孫에 懲役 二年半
但 妻나 大功以下 卑幼 或 小功以下 尊長을 賣 者 幷히 第六百四條 略人律에 依호, 大功尊長에 一等을 加고, 期親尊長에 二等을 加이라.
※ 賊盜處斷例 §8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