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條 戶口나 田産을 調査 時에 職掌에 在야 不實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人戶 脫漏 者 一戶로 至五戶에 笞 五十호, 每五戶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一百에 止이라.
二 人口 脫漏 者 一口로 至五口에 笞 三十호, 每五口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五十에 止이라.
三 田産을 脫漏 者 一結 以下에 笞 四十호, 每一結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一百에 止이라.
四 本條의 所爲로 受財야 贓이 重 者 第六百三十一條 枉法律로 論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