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親屬이 相犯 時에 加減 等級은 第六十二條例에 參照야 左開와 如이라.
一 斬衰·齊衰親 特例
二 朞親 五等
三 大功親 四等
四 小功親 三等
五 緦麻親 二等
六 無服親 一等
但 降服 境遇에 本服을 從이라.
七 妻 二等이며 妾은 四等으로 論이라.
八 同居 繼父와 妻妾前夫의 子 二等이며, 先曾同居라가 今不同居 者 一等으로 論이라.
九 親屬의 妾은, 尊長이 卑幼의 妾에나 卑幼의 妾이 尊長에게 犯 境遇에 各히 妻보다 一等을 加減고, 卑幼가 尊長의 妾에나 尊長의 妾이 卑幼에게 犯 境遇에 各히 凡人과 同이라.
十 父祖의 妾이 嫡子孫에게 犯 境遇에 凡人과 同고, 嫡子孫이 父祖의 妾에게 犯 境遇에 各히 二等을 加이라.
十一 袒免以上親이 生長各處거나 經亂失散야 親屬인쥴 不知고 犯罪된 者 凡人과 同論이라.
但 本律이 應輕 者 本律을 從야 處斷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