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節 殺死官員律
第五百二條 官吏가 奉命使臣이나 吏典·使役이 本管官이나 民人이 該地方官 或 上司官을 殺거나 自盡케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本章 第一節·第二節·第四節의 所爲로 殺 者 各其 本條에 依고, 第三節의 所爲로 殺 者 爲首者나 下手重者 各히 本條에 依고, 餘人은 第五百二十五條 毆傷官員律에 依이라.
但 第一節의 所爲로 殺 者 首·從을 不分이라.
二 本章 第五節의 所爲로 殺 者 各其本條에 依야 一等을 加이라.
三 用强毆打야 自盡에 致 者 絞며, 因事威逼야 自盡에 致 者 懲役 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