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城役節目英宗二十七年辛未, 本曹判書金尙星, 筵稟定式。
一, 頹城修築時, 匠募料米, 待該營移文磨鍊。
一, 城堞頹毁處, 計士與營校看審尺量, 而以營造尺八尺, 作爲一間, 以鍮鐵別造量尺四箇, 兩端着署, 一箇置本曹, 三箇分送三營, 以爲憑考之地。
一, 頹城間數籌摘後, 若有連境頹圮處, 而其連頹者, 在於初頹未始役之前, 則竝與初頹處, 而合計上下。若在初頹半築之後, 則連頹初間, 減五石, 爲二十五石, 自第二間至第五間, 減一石, 爲十九石, 次次減一石, 而至於初頹處退築女城之後, 則雖連頹者, 以新頹籌摘事, 定式施行。
初一間米三十石。
第二間至五間每間米二十石。
第六間至十間每間米十八石。
第十一間至十五間每間米十六石。
第十六間至二十間每間米十四石。
第二十一間至二十五間每間米十二石。
第二十六間至三十間每間米十石。自第三十一間至百間, 每間米十石上下, 毋得加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