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전통편大典通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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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箭 二百四十步。 凡步射, 用三矢。 每一矢及者, 給七分, 過, 則每五步加一分, 過五十步, 則雖標外, 給分。 前標左右相距五十步, 後標左右相距七十步, 前·後標相距五十步。 ○ 初試一矢以上。 覆試同。
鐵箭 八十步。 重六兩。 每一矢及者, 給七分, 過, 則每五步加一分。 ○ 初試一矢以上。 覆試同。 八十步至百步, 則內標左·右各距十五步, 過百步, 則否。 中防牌者, 退十步給分。 用三矢。
片箭 一百三十步。 每一矢中者, 給十五分, 貫, 則倍給。 ○ 侯廣八尺三寸, 長十尺八寸。 貫廣二尺二寸, 長二尺四寸。 ○ 用營造尺。 下竝同。 箭長, 除鏃八寸。 用布帛尺。 用三矢。
騎射 每一中, 給五分。 四發四中, 準五發三中, 四發三中, 準五發二中。 ○ 五的相距各三十五步。 ○ 的圓徑一尺, 堋高一尺五寸。 今騎芻。 ○ 五的左右相距二十步內, 馬路二步。 俯身馳馬, 向前迎射, 畢射後, 仰身擧手翻弓。 ○ 橫走及不及漏水限者, 雖中, 勿施。
貫革 一百五十步。 ○ 的長十尺八寸, 廣八尺三寸。 貫長·廣各三分之一。 ○ 武科初·覆試及都試, 則否。
騎槍 每一中, 給五分, 用勢具者。 ○ 出馬後, 以兩手執槍高擧, 挾於左腋, 卽回挾於右腋, 到第一芻刺之。中正面者用。 下同。 挾於左腋, 到第二芻刺之, 又挾於右腋, 到第三芻刺之。 刺訖, 翻身左顧, 以槍指後, 右亦如之, 曳槍馳還出馬處。 ○ 三芻人相距, 各二十五步。 ○ 槍長十五尺五寸。 槍重三十斤, 長十五尺五寸。 ○ 橫走者, 同騎芻。
擊毬 擊出毬門者, 給十五分, 橫過者, 給十分, 用勢具者。 ○ 自出馬旗下, 以杖橫置馬頸, 趨至毬旗下, 以排至動毬, 以持彼回之。 以杖之內面, 斜引毬, 使高起, 謂之排至, 以杖之外面, 推引毬而擲之, 謂之持彼, 排至·持彼之時, 必以杖當馬之胸, 謂之割胸。 三回畢, 乃馳擊行毬, 三回雖畢, 勢有不可行毬, 則或四或五回, 亦不妨。 行毬之初, 不縱擊, 執杖橫直, 與馬耳齊, 謂之比耳。 或二度或三度比耳之後, 擧手縱擊, 手高抗而杖下垂揚揚, 謂之垂揚手。 垂揚手無定數, 以毬出門爲度。 垂揚之時, 側身仰臥, 以杖擬諸馬尾, 謂之防尾。 毬出門之後, 雖不打毬, 虛垂揚手, 又以杖橫置馬頸, 馳還出馬旗下。 或比耳之時, 未及垂揚手, 毬若已出門, 則於毬門之內, 虛垂揚手, 又於毬門之外, 亦虛垂揚手。 或毬到於毬門之前欲止, 則更擊而馳出毬門, 亦不妨。 ○ 出馬標距置毬標五十步, 置毬標距毬門二百步, 毬門內相距五步。 ○ 杖, 匙長九寸·廣三寸, 柄長三尺五寸。 毬, 圓圍十尺〔一尺〕三寸。 武科擊毬, 今減。
柳葉箭 一百二十步。 ○ 的長六尺六寸, 廣四尺六寸。 貫長·廣各三分之一。 ○ 箭重八錢, 鏃尖細者, 禁斷。 ○ 武科初·覆試, 則否。 用五矢。
鳥銃 一百步。 ○ 每一中, 給七分半。 貫則倍給。 ○ 的長七尺, 廣二尺。 三放。
鞭芻 出馬後, 以右手執鞭, 向後擧, 又以兩手向前擧, 因向左右各一揮。 每一擊後, 輒左右一揮。 ○ 橫走者·不及漏水者, 同騎芻。 ○ 六芻, 相距各二十八步, 左·右相距, 自馬路三步。
講書 臨文。 通七分, 略五分, 粗三分。 ○ 覆試, 四書五經中一書, 武經七書中一書, 通鑑·兵要·將鑑博議·武經·小學中一書竝從自願, 經國大典。 式年覆試, 同原典, 增廣覆試, 則只武經七書·四書五經中一書, 從自願。 武經七書中, 除吳子。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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