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大夫二妻以上, 竝祔。
二妻以上者, 自第二至三四, 未定數之稱。 或以文勢, 疑其爲自二遡一稱二妻, 餘皆不可祔也。 古禮雖有不再娶之說, 後世無禁, 本典旣爲妾子承重者, 著祭其母私室之禮, 而不爲三四妻之子奉祀者, 著祭生母之禮。 非闕典也, 以皆得竝祔也。 朱子語類云, “家廟之制, 伊川只以元妃配享。 蓋古者, 只是以媵妾繼室。 故不容與嫡竝配。 後世繼室, 乃是以禮聘娶, 自得爲正。 故唐會要中, 載顔魯公家祭, 有竝配之儀。 又云, 古人無再娶之禮, 娶時便有一副當人了, 嫡庶之分定矣。 故繼室不可竝配。 今人雖再娶, 然皆以禮聘, 皆正室也。 祭於別室, 恐未安。 如伊川云, 奉祀之人。 是再娶所生, 則以所生母配。 如此則是嫡母, 不得祭矣。 此尤恐未安。” 今以語類爲正。
奉祀 文·武官六品以上, 祭三代, 七品以下, 祭二代, 庶人, 則只祭考妣。
…○ 曾祖代盡當出, 則就伯·叔位服未盡者, 祭之。 ○ 士大夫二妻以上, 竝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