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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漢
留營別將一員。城機別將一員。軍器監官一員。別破哨官五員。敎鍊官九員。旗牌官一員。兵房軍官一員。掌務軍官一員。親軍官兵房一員。掌務一員。掌務哨官一員。旗牌官一員。三田渡別將一員。書員一人。庫直一名。付料旗牌官九人。行首·掌務軍官各一人。付料軍官二十八人。兵房·掌務各一人。弓人二人。各所色吏六人。庫直四名。使令十五名。吸唱二名。敎師二名。局正五名。書記一名。冶匠一名。木手一名。泥匠一名。都房子五名。三色牌頭三名。四門直四名。鍊兵關直一名。掌務都訓導一名。親軍官廳直一名。入番都訓導一名。左殿直一名。右室直一名。親城直一名。
通一年捧上米一千一百石, 皮雜穀四百石, 炭一千石。
通一年上下米九百五十餘石, 皮雜穀三百石以上, 員役等放料及還分。
軍餉
元數六萬二千三百十二石, 每年一萬石還分後, 耗米一千石內, 五百石, 本府耗穀例下, 三百石, 本城將校放料及賞格次例下, 餘則添補軍餉。曾前則一萬八千石還分, 而戊申以後, 一萬石分給事, 定奪。廣州田稅·大同, 勿爲上納, 留作軍餉事, 乙酉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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