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畓
姑許耕食過三年陳田, 許人告耕。海澤, 則限十年, 待本主還推間, 姑許。
量案許實甲戌量, 以陳懸錄者, 或是其世傳有文券之地, 適於量時陳荒, 以陳懸錄。其後, 或起或陳, 不至抛棄, 而被人橫占, 則是將不得保其祖業, 此則不可不還給本主。至於本無文券, 又無中間起墾之事, 而但於量田時, 偶以其名懸主, 累十年抛棄, 及他入起耕之後, 不費一錢, 追後橫奪者, 永勿聽理。康熙乙亥
文案勿施海澤·山野陳荒處, 受出立案者, 三年之內, 不得起墾, 而三年之後, 他人起耕, 則受立案者, 不得爭訟。
還退賭地還退賭地成文者, 過五年後, 十年內, 則折半價備給還退, 十年後, 雖不給價, 還給本主。乙卯判下。
盜賣田畓盜賣田畓, 依奴婢役價例, 花利, 計年徵給, 勿過本價。
柴場私占柴草場者, 杖八十。新宮, 許一處。
軍保田土逃亡水軍田地, 或賣充番價, 或爲人折受, 後若還來, 竝勿拘限還主, 田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