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門棍制之式
重棍長五尺八寸, 廣五寸, 脊厚八分, 用營造尺。以柳木爲之。但治犯死罪者, 臀·腿分受。重棍二字及長·廣·脊厚, 刻誌其上。兵曹判書·軍門大將·留守·監司·統制使·兵使·水使, 用之, 而非死罪, 勿用。
行用大棍長五尺六寸, 廣四寸四分, 脊厚六分, 用營造尺。以柳木爲之。治犯罪者, 臀·腿分受。大棍二字及長·廣·脊厚, 刻誌其上。三軍門都提調·兵曹判書·軍門大將·禁軍別將·捕盜廳·軍門中軍·留守·監司·統制使·兵使·水使·討捕使及軍務使星二品以上, 用之。
行用中棍長五尺四寸, 廣四寸一分, 脊厚五分, 用營造尺。以柳木爲之。治犯罪者, 臀·腿分受。中棍二字及長·廣·脊厚, 刻誌其上。內兵曹·都摠府·軍門從事官·軍門別將·千摠·禁軍將·左右巡廳營將·兼營將·虞候·中軍·邊地守令·邊將·四山參軍及軍務使星三品以下, 用之。
行用小棍長五尺一寸, 廣四寸, 脊厚四分, 用營造尺。以柳木爲之。治犯罪者, 臀·腿分受。小棍二字及長·廣·脊厚, 刻誌其上。軍門把摠·哨官·僉使·別將·萬戶·權管, 用之。
治盜棍長五尺七寸, 廣五寸三分, 脊厚一寸, 用營造尺。以柳木爲之。但治盜賊及關係邊政·松政者, 臀·腿分受。治盜棍三字及長·廣·脊厚, 刻誌其上。捕盜廳·留守·監司·總制使·兵使·水使·討捕使·兼討捕使·邊地守令·邊將, 治盜及治關係邊政·松政者,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