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奴婢。 承重子加五分之一。如衆子女各給五口·承重子給六口之類。衆子女平分。良妾子女七分之一。如嫡子女各給六口·良妾子女各給一口之類。 下同。 ○ 嫡母奴婢, 則否。 賤妾子女同。賤妾子女十分之一。○ 嫡無子女者奴婢。 良妾子女平分。 承重子, 則加五分之一。賤妾子女五分之一。良妾子 ○ 嫡無子有女者奴婢。 良妾子承重, 則其分加二分。○ 無子女嫡母奴婢。 良妾子女七分之一, 承重子, 則加三分。 餘還本族。無同生, 則三寸, 無三寸, 則四寸親。 良妾子孫, 給七分之一。 賤妾子孫, 給十分之一。 本族人數雖多, 都給。 假如奴婢數少, 則先給妾子女。 無本族, 則屬公。下同。賤妾子女十分之一。 承重子, 則加二分。○ 無子有女嫡母奴婢。 良妾子承重子, 七分之一, 毋過三口。賤妾子承重, 則十分之一, 毋過三口。○ 嫡及良妾無子女者奴婢。 賤妾子女平分。 承重子, 則加五分之一。○ 嫡及良妾皆無子有女者奴婢。 賤妾子承重, 則其分加二分。○ 嫡無子女而良妾無子有女者奴婢。 賤妾子承重, 則五分之一, 加二分。 ○ 無子女前母·繼母奴婢。 義子女五分之一。 承重子, 則加三分。○ 有子女前母·繼母奴婢。 義子承重, 則九分之一。○ 無子女養父母奴婢。 養子女七分之一。三歲前, 則全給。 宦官以宦官爲子者, 竝依三歲前。○ 嫡有子女養父母奴婢。 養子女十分之一。 三歲前, 則七分之一。十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侍養子女, 給十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妾子女, 則父奴婢, 給養子女七分之一, 餘竝給妾子女。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養子女, 餘還本族。 七分之一, 謂嫡有子女, 則收養子女, 給七分之一。 如嫡無子女, 而只有良妾子女, 則父奴婢, 與收養子女平分。 賤妾子女, 則給五分之一。 母奴婢, 從本分, 給妾子女, 餘竝給收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