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 續大典]
續
① 行幸時, 香醞載持, 隨駄數題給。
② 大小奉使人員應騎者及觀察使·節度使, 皆受牌,㉮ 復命·遞歸, 卽還納。一應外方給馬人員到任, 觀察使·節度使監封上送, 到付尙瑞院。限內不送, 則受去人員重推。馬牌閪失者, 本罪外加罪。
㉮ 無牌者, 同濫乘。
③ 英陵·寧陵獻官, 備邊司·承文院郞廳回公時, 各軍徵召關文齎持將校, 並給馬。
④ 觀察使·節度使急速發送時, 則定數外加給。急時, 奉使人員, 以軍營馬入把, 至畿驛初站, 遞把。
⑤ 陵幸時, 朝士借乘驛馬者·外方軍官無馬牌, 只以本道草料乘驛馬者, 並以濫乘律論。
⑥ 濫乘者, 毋論職秩高下, 該驛察訪直狀聞, 參外察訪, 報觀察使。不考馬牌, 給馬驛官, 依私與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