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入侍時左議政趙所啓, 嶺南公作米之弊, 儘有如朴師洙疏語者, 事甚駭然, 此後則各別申飭何如, 司直朴師洙曰, 萊府自失蔘稅之後, 以倭館出給公作米, 爲料販取利之資, 每不能趁限交付, 故取怨見侮於倭人, 罔有紀極, 朴文秀之爲監司也, 與守臣閔應洙相約, 痛革此弊, 營門歲給七百石之米於萊府, 以充本府需用之費, 俾勿犯手於公米矣, 今年復有未給趁限出給者云, 雖未知曲折之如何, 而如或有如前料販之擧, 則事甚可駭, 故臣有所疏陳矣, 上曰, 守令豈可下手於公作米乎, 此謬例中極謬者也, 不可不以嚴法禁之, 此後守令下手於公作米者, 繩以贓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