기사제목兵曹判書 金在魯 등이 입시하여 무신년 난리를 평정하지 않고 도망간 座首 李恒道와 弼禹를 처벌하는 문제에 대해 논의함  
연월일영조 7년 1731년 04월28일(음)
又所啓, 忠淸前兵使金重呂狀啓內, 槐山前座首李恒道, 當戊申之亂, 與郡守弼禹隱匿山中, 無意領軍赴陳, 亂定後郡守李思彦施以棍罰, 而渠自知其罪重, 仍爲逃亡, 忠原鎭討捕使韓啓朝, 發遣譏捕以來, 亂杖究問, 則身爲座首, 趁不領軍赴陣之罪, 自服納供, 而與弼禹同情謀逆一款, 抵死牢諱云, 而刑曹覆啓期會不進, 係關軍律, 令兵曹稟旨分付事命下矣, 期會不進, 在亂時則當爲斬罪, 而大辟堪奏, 不可只以數行回啓爲之, 且議者或以爲, 逃匿之罪, 專在弼禹, 而旣已正法座首, 例不得自專, 則弼禹與座首竝用期會不進之律, 恐非似宜云, 下詢而處分何如, 右議政趙曰, 期會不進之律, 可用於弼禹, 不必用於座首, 且以期會不進, 爲其罪名, 而不用軍律, 則亦非嚴軍法之意, 旣不以期會不進爲其罪名, 則此係追發之事, 且聞以此事已被棍罰於其時云, 參酌處之, 未或不可矣, 在魯曰, 湖中士民之論, 必皆以爲, 此係期會不進, 當用極律, 而今若從惟輕之典, 則將謂朝家刑政失之太寬, 無以懲礪, 後日量用減死之律何如, 上曰, 旣有郡守, 則爲座首者, 勢不得自專, 其罪與禹弼有間矣, 參酌減死定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