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所啓, 忠淸前兵使金重呂狀啓內, 槐山前座首李恒道, 當戊申之亂, 與郡守弼禹隱匿山中, 無意領軍赴陳, 亂定後郡守李思彦施以棍罰, 而渠自知其罪重, 仍爲逃亡, 忠原鎭討捕使韓啓朝, 發遣譏捕以來, 亂杖究問, 則身爲座首, 趁不領軍赴陣之罪, 自服納供, 而與弼禹同情謀逆一款, 抵死牢諱云, 而刑曹覆啓期會不進, 係關軍律, 令兵曹稟旨分付事命下矣, 期會不進, 在亂時則當爲斬罪, 而大辟堪奏, 不可只以數行回啓爲之, 且議者或以爲, 逃匿之罪, 專在弼禹, 而旣已正法座首, 例不得自專, 則弼禹與座首竝用期會不進之律, 恐非似宜云, 下詢而處分何如, 右議政趙曰, 期會不進之律, 可用於弼禹, 不必用於座首, 且以期會不進, 爲其罪名, 而不用軍律, 則亦非嚴軍法之意, 旣不以期會不進爲其罪名, 則此係追發之事, 且聞以此事已被棍罰於其時云, 參酌處之, 未或不可矣, 在魯曰, 湖中士民之論, 必皆以爲, 此係期會不進, 當用極律, 而今若從惟輕之典, 則將謂朝家刑政失之太寬, 無以懲礪, 後日量用減死之律何如, 上曰, 旣有郡守, 則爲座首者, 勢不得自專, 其罪與禹弼有間矣, 參酌減死定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