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十二月十一日三覆入侍時, 領議政南所啓, 自己婢妾子, 限內不出補充隊帖文者, 雖依法典還賤勿許還爲嫡族之奴婢, 而沒入公賤事, 旣已稟旨定式矣, 但其嫡族, 若因其不得使喚, 結嫌發告, 沒爲公賤, 則其傷倫之弊, 無異於許爲其奴婢, 因他事現發者外, 凡其遠近嫡族之陳告, 則勿施事亦爲定式似當, 且連二代良役者, 不得還賤事, 在六十年前, 非當身現存者, 勿許聽理, 亦是法文, 婢妾子孫, 雖無帖文, 若在此二條, 則亦不得沒入公賤事, 定式何如, 上曰, 大臣所達誠是, 依此爲之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