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 法은 政府가 國民 食糧을 確保하고 非農家에게 配給하기 爲하여 米穀을 收集함을 目的으로 함
第二條 左의 一에 該當한 者는 米穀을 政府에 出荷할 義務가 있음
一、地主
但、小作農家는 地主를 代理하여 小作料를 政府에 出荷 할 義務가 있음
二、米穀 耕作 面積 三段步를 超過 한 自作農家
三、米穀 耕作 面積 五段步를 超過 한 小作農家 但、自作 兼 小作農家에게는 前號 及 本 號의 比率(五分之三)에 依하여 그 小作 面積을 換算 決定함
四、前 第二、三 兩號에 規定한 標準 以下의 面積을 耕作하는 者로서 自家用 食糧、種子를 除外하고 餘裕 數量이 있는 農家
五、新韓公社
自作 兼 小作農家 及 小作農家는 米穀 耕作 面積의 多寡에 不拘하고 小作料를 政府에 出荷하여야 함
地主는 當該 土地 所在 邑、面長(市長、府尹)에게 當該 土地의 米穀 收穫量 及 小作料 數量을 報告 할 義務가 있음
約定 小作料 數量이 米穀 收穫量의 三分之一에 未達할 때에는 그 差額을 小作人이 直接 政府에 出荷할 義務가 있음
新韓公社는 他 地主와 同一하게 取扱함
新韓公社 小作人의 出荷量은 該 社 小作地에 隣接한 土地의 出荷量과 均衡하여야 함
第三條 農家에 對한 米穀 收集量의 割當은 邑、面長(市長、府尹)이 邑、面(市、府) 及 各 里(町、洞) 米穀收集對策委員會의 意見을 듯고 此를 行함
第四條 米穀收集對策委員會는 地主、自作農、小作農 及 大農場의 代表者、篤農家、地方 事情 精通者로써 이를 組織하며 定員은 邑、面(市、府)에서는 十五人 以內、里(町、洞)에서는 十人 以內로 함
米穀收集對策委員會는 左의 事項에 關하여 邑、面長(市長、府尹) 又는 區長(町、洞會長)을 補佐하며 또는 諮問에 應함
一、米穀收穫量의 調査
二、各 農家所要食糧 及 農糧의 査定
三、米穀割當量의 査定
四、其他 米穀收集上 必要한 事項
米穀收集對策委員會는 米穀收集에 關하야 邑、面長(市長、府尹) 又는 區長(町、洞會長)이 決定한 事項 又는 處分에 不當한 點이 있다고 思惟 할 때에는 各 里(町、洞)委員會는 邑、面長(市長、府尹)에게 各邑、面 委員會는 郡守、島司에게 그 事項을 仔細히 表示하여 異議를 申請할 수 있음
郡守、島司 又는 邑、面長(市長 府尹)은 前項의 異議申請을 받었을 때에는 十日 以內에 可否를 決定 通知하여야 함
第五條 米穀收集이 全部 完了하였을 때 又는 政府가 收集 中止 宣言하였을 때에는 出荷 義務를 完了한 農家는 米穀을 自由 販賣 又는 自由 輸送할 수 있음
第六條 米穀收集 價格은 一般物價 水準과 米穀生産質 等을 參酌하여 此를 定함
出荷 義務 完了 農家에 對하여서는 可能한 最大 限度의 奬勵 物資를 配給함
第七條 米穀出荷를 回避할 目的으로 이를 隱匿한 者 或은 惡質的으로 出荷를 拒否 又는 回避한 者는 該 米穀을 沒收하고 六個月 以下의 懲役 又는 五萬圓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함
第八條 米穀收集 期間 中 米穀을 賣買 又는 運搬하는 者는 該 米穀을 沒收하고 收集 期間 前後를 不問하고 暴利를 目的으로 米穀을 買占 又는 賣惜하는 者는 該 米穀을 沒收하고 一年 以下의 懲役 又는 十萬圓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함
第九條 米穀收集을 妨害할 目的으로 米穀收穫量 調査를 拒否 又는 妨害한 者 或은 虛僞 宣傳 又는 脅迫으로 農民의 出荷 意識을 迷惑케 한 者는 三個月 以上의 懲役 又는 五萬圓 以下의 罰金에 處함
第十條 公務員이 故意 又는 重大한 過失로 因하여 不當한 米穀收集量의 割當 其他 本 法에 違反되는 行爲를 하였을 때에는 六個月 以下의 懲役에 處함
第十一條 本 法 施行을 爲하여 必要한 細則은 行政令으로써 此를 定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