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政廳 官報 行政命令 第六號 一九四七年 十月 六日
南朝鮮過渡政府
行政命令 第六號
法令 第三十三號에 依한 歸屬財産의 管理事業에 關한 取調、拘束及起訴
一九四五年 十二月 六日附 法令 第三十三號(朝鮮內 所在 日本人 財産權 取得에 關한 件)에 依한 歸屬財産의 管理事業에 關하야 此에 從事하는 管理人 又는 補助者의 取調、拘束 又는 起訴로 因하야 支障을 받지 않이하고 그 運營을 繼續함은 朝鮮 社會 經濟上 必要할 것이며 그 運營을 直接 監督하는 機關으로서 事業運營 繼續에 支障이 없게 對策을 講究함에는 此에 從事하는 管理人 又는 補助者의 取調、拘束 又는 起訴됨을 豫先 了知함이 必要할 것임으로 左와 如히 命令함
第一、南朝鮮過渡政府의 檢察官、警察官 又는 其他 法律執行機關은 歸屬財産의 事業運營에 關하야 帳簿의 檢査 其他 事項을 取調함에는 此를 直接 監督하는 機關에게 豫先 通知함을 要함
前項 通知를 發한 後는 搜査機關은 그 通知를 受한 機關의 異議 有無에 不拘하고 法律에 依하야 그 事業에 關한 帳簿 及 其他 文書를 押收하야 取調할 수 있음
第二、南朝鮮過渡政府의 檢察官、警察官 又는 其他 法律執行機關은 歸屬財産의 事業運營에 從事하는 管理人 又는 補助者를 拘束 又는 起訴함에는 此를 直接 監督하는 機關에게 豫先 通知함을 要함
前項 通知를 發한 後 三日이 經過한 時는 그 通知를 受한 機關의 異議 有無에 不拘하고 拘束할 수 있음、但 右 通知를 受한 機關의 同意가 有한 境遇에는 三日 以內에 拘束함을 得함
第三、前條의 通知를 受한 機關은 當該 道 又는 서울市 財産管理官을 通하야 書面으로써 前條에 規定한 事項을 軍政廳 財産管理官에게 報告함을 要함
第四、本令은 公布日로부터 效力이 生함
一九四七年 十月 六日
右 建議함 民政長官 安在鴻
右 認准함 軍政長官代理 美國陸軍代將 시·지·헬 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