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 軍政廳
法令 第三號
第一條 一般人民의 武裝解除
第二條 傳家寶 或은 歷史的 遺物인 武器
第三條 罰則
第一條 朝鮮內의 一般人民은 其種族을 不問하고 朝鮮政府와 或은 其委任한 官廳이 命令을 發하야 指定한 場所와 時日에 各種의 劍과 切腹刀를 引渡할 事
第二條 劍과 切腹刀로서 現所有者가 傳家寶나 歷史的 遺物로 貴重히 녀기는 것은 其所有者가 自己의 氏名 住所의 札을 附할 事、如斯한 所有者는 朝鮮政府 或은 其委任한 官廳이 命令을 發하야 指定한 場所와 時日에 說明書를 提出하야 其理由를 證할 事
第三條 本法令의 規定을 犯하는 者는 軍律裁判의 有罪判決을 受하는 同時 其所定한 刑罰에 處홈
一九四五年 九月 二十三日
在朝鮮美國陸軍司令官의 指令에 依하야
朝鮮軍政長官
美國陸軍少將 에··아-놀드